top of page

标准必要专利(SEP)-当今世界的关键和重要因素


什么是SEP?


保护对符合标准来说是基础创新的专利称为标准必要专利(SEP)。如果实施某一标准会导致侵犯某一专利技术的权利,那么该专利对标准来说是必要的。更简单说来,标准必要专利是实施标准技术时不可规避的那些专利。


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和它的知识产权(IPR)政策,必要性的定义如下:


应用于知识产权的“必要性”是指在技术(非商业)层面上考虑在标准化时采用常规技术实践和现有技术,去制造、销售、租赁、以其他方式处理、修理、使用或操作符合标准的设备或方法而不会侵犯该标准中的IPR是不可能的。对于仅能通过技术方案来实施的标准,为了避免存在例外情况下的怀疑,实施所有这些技术方案都是侵犯IPR,所有这样的IPR应被认为是必要的。


现今,SEP对公司来说是重要的财产并且具有战略价值。SEP许可成为许多公司营收策略的重要部分。这些财产被公司用来向世界和他们的竞争者说明他们的技术实力。

在展开讨论之前,我们首先熟悉术语:标准和SDO/SSO。


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技术任务可重复的制定规范。通常是一份建立统一的工程或技术标准、方法、流程和实施的正式文件,它意味着由权威公布的标准,标准中指定与符合技术标准的可用手段相关的技术要求、数据、信息或指南。标准为公众和组织提供互相理解的基础,使用能够方便通信、测量、商业和制造。技术标准在全球化、经济和促进业务交互方面起重要作用。

技术标准由标准化组织SSO/SDO开发。


SSO/SDO 标准组织、标准开发组织(SDO),或者标准制定组织(SSO)是定位于标准的组织。这些组织开发、协调、修订、修改、再颁布、解释、构建或公布技术标准。标准组织可以基于他们的角色、位置、技术以及他们对本地、国家、区域和全球标准化领域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而且,标准组织可以是政府、准政府或者非政府实体。


SDO&SSO的角色

标准开发组织(SDO)作为一个平台存在是为行业创新者提供合作、帮助认识和选择最好和最受欢迎的先进技术。这些先进技术被委员会接受并认可时成为技术标准。

这些技术标准帮助行业向前发展并且定义实施技术的手段或方法。


世界范围的SEP大多数在ICT技术领域,尤其是电信领域。目前电信行业领域中有许多区域标准组织,他们是独立、非盈利的标准化组织,ETSI(欧洲电信标准协会)是其中最大的。ETSI指定信息和通信技术(ICT)领域的全球化应用标准,包括固定的、移动的、射频、融合、广播和互联网技术。公司在ETSI宣称他们的IPR为标准必要专利。


SEP的FRAND协议

许多公司对技术标准的改进和开发贡献专利技术。SEP提供巨大的权利给SEP专利的所有者,如果不规范化的话,这种权利能够用于不公平地限制竞争和控制技术进步的增长。因此,为了减少竞争的担忧和保证促进标准化的优点,SDO或SSO要求SEP专利所有者按其他人容易接近专利技术的条件授权SEP专利。因此,为确保标准能被广泛采用,SSO 创建了FRAND原则,该原则要求SSO成员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条件许可SEP给SSO的其他成员,而且经常也要求以该条件许可给使用该标准的非SSO成员。


FRAND有时指RAND或甚至F/RAND,两者是互换的并指相同的事。FRAND原则促进标准的广泛使用和确保每个SEP所有者从专利的使用获利而且不会获得不公平的讨价还价。FRAND许可重点在于提供给许可方体面和合理的条款。因此,对SEP所有者的限制是不能索取不合理的许可费率。FRAND协议基本集中开放标准实施需要的基础专利。


FRAND许可中的一般协商条款:

  1. SEP权利人应提供给请求许可的任一或所有利益相关方基于FRAND原则进行许可。

  2. SEP权利人不应在SEP专利许可过程中按种类、产业、供应链地域进行分离。

  3. SEP所有者在提供SEP许可时应该包括对事实和法律支持的说明以足以让潜在SEP被许可方对每个SEP评估(a)是否需要许可,和(b)许可是否是FRAND。

  4. 在SEP所有者满足它的披露义务后,SEP被许可方应该对任何善意报价给予合适的反馈,包括对被许可方为什么认为该许可不符合FRAND 义务的澄清以及真实和合法的讨论。

没有法律或法规中强加FRAND义务。SSO最初创建FRAND是为了响应一些SSO成员对实施他们SEP专利的其他SSO成员主张的侵权指控。


FRAND承诺由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产生:

  1. 通过由采用标准的相关SSO成员履行的单独的专门协议;

  2. 根据SSO章程或成员同意的其他文件。

对于可能涉及FRAND原则的争议,组织应该尽量远离诉讼,专注用其他办法解决这些问题,包括诉讼前吸引许可方和潜在被许可方的最有效的方法。


通常,大多SSO的IPR政策都要求专利持有者声明哪一专利是标准中的标准必要专利SEP,然而没有SSO会去审核必要性宣称的准确性。由于SSO不必执行必要性检查,一件专利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的争议必须在双方进入谈判时或在双方谈判期间解决。最终,法院可决定一件专利对标准的具体使用以及该标准在特定项目中的具体应用是否是必要。按照这些方法,无论怎样,SEP的宣称理解为是所列SEP的真正必要性的证据,以及在进入任何许可谈判前或在任何许可谈判期间中需要对所主张的SEP进行有效性检查。


SEP的交叉许可

交叉许可是为双方创造双赢的协议。两方或多方的协议中,每方授予其知识产权的权利给其他方。交叉许可需要考虑的重要点是(假定所有其他因素不变-例如每个公司的许可产品销售收入)其SEP专利对相关标准贡献价值少的公司将支付许可费率的净差额。


SEP持有者通常是相互交叉许可SEP专利包,允许每个公司制造符合标准的产品而不会侵犯他人SEP专利权,并根据其持有的SEP专利对标准的贡献获得收入。例如,2018年爱立信和LG电子达成一项交叉许可双方持有的专利包的全球许可协议。这些专利包中的专利包括2G、3G和4G蜂窝标准相关的标准必要专利(SEP)。​


世界范围情形-与SEP相关的许可问题

十多年来,SEP所有者以及标准技术实施者在许可SEP遇到的各种挑战中发生冲突。他们在以下方面存在斗争:谈判许可、寻求或避免禁令、确定FRAND许可费率、避免歧视,和寻求SEP所有者违反FRAND承诺的补偿或者实施者拒绝接受FRAND条款下的补偿。由于与标准相关的技术范围相比以前越来越广,SEP许可布局已变得日益错综复杂。


今天,标准相关的技术范围从无线和有线通信到视频和音频流;从区块链或其他安全技术到健康数据共享;以及从人工智能(AI)到机器人-从物联网(IoT)领域扩展到其他领域。理解了这种情形,全世界的SDO/SOO以及政府机构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些问题,因而通过平衡、透明和合理的方式来聚集SEP许可和FRAND许可费率的方法。各种权威机构的干预为独特环境下的许可或交叉许可的安全提供了机会。然而,即使是FRAND, 也不是所有的许可都可创造双赢的情形,并且有时候是不公平的。

因此,有许多场景,一方认为公平、合理和无歧视,另一方可能并不这么认为。这已导致一连串的世界范围内的诉讼,向法院寻求什么构成合适的FRAND许可费率的决定。这些诉讼有点属于新生代诉讼,要求法院进行经济分析来决定在世界范围基础上是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具体许可费率。​

SEP 诉讼案

华为 v. 三星

该案涉及华为的标准必要专利(SEP)。具体地,在没有从华为获得正式许可的情形下,三星在何种程度上允许在它的产品(如手机、平板电脑等)上使用那些SEP。华为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三星发起了侵权诉讼,声称三星的产品侵犯了它的SEP并请求法院向三星发出停止侵权的禁令。华为认为,三星销售符合2G、3G和4G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华为的SEP专利权。在该案中,法院给出了支持华为的判决,认为华为已经尽了FRAND义务,而三星没有。


爱立信 v. 小米

爱立信向德里高等法院起诉小米,声称小米侵犯了它8件SEP专利权。爱立信向法院主张尽管明确提及许可SEP,但是小米2014年7月在印度发布了他们的侵权产品。2014年12月法院允许了爱立信的临时禁令,阻止小米涉案产品在印度的销售、制造、进口和宣传。然而,小米向德里高等法院的合议庭(Division Bench)挑战该禁令,主张在印度市场最近卖的产品使用的是高通芯片,而高通芯片之前已获得爱立信的许可。最终,法院在2014年12月允许小米销售其基于高通芯片的产品作为暂时(临时)方案直到专利侵权案件由高等法院的独任法官(single-judge Bench)审理和判决。由于这起SEP诉讼纠纷,爱立信和小米两家公司在2019年签署全球许可协议。​


联邦贸易委员会(FTC)v. 高通

FTC声称高通公司拒绝许可他们的专利到一些公司,迫使其他公司同意非FRAND条款,以及强迫一些公司(如苹果)与其签订独家协议。高通的专利涵盖了蜂窝技术的标准。法院给出裁决为:TIA(电信行业协会)和ATIS(电信工业解决方案联盟)的IPR政策都要求高通基于FRAND条款许可它的SEP到调制解调芯片供应商。


TCL v. 爱立信

该案2019年12月美国联邦巡回法院(CAFC)作出裁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法官裁定有双方的合理许可费率)发回重审,理由是一审法院剥夺了爱立信申请由陪审团审理的权利,裁定爱立信有权进行陪审团审判。这起诉讼是由存在已久的许可争议引起的,爱立信用其大量涉及2G、3G和4G蜂窝技术的SEP专利起诉中国通信公司TCL侵犯专利权。爱立信的专利技术在这些技术标准开发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并且当ETSI定义相关标准时,爱立信承诺以FRAND条件许可其专利。TCL过去一段时间内一直在和爱立信就各种许可进行谈判。当谈判最终没有通过时,爱立信在各地法院针对TCL提起了一系列专利侵权诉讼。然后,TCL在加利福尼亚州反诉爱立信,法官Selna进行了10天的法官审理(Bench Trial)以裁判爱立信在其与TCL的谈判期间是否尽了FRAND义务。2017年12月,法官Selna给出了最后判决,认为尽管爱立信公司是善意谈判,但是它开给TCL的条件仍没有满足ETSI下的FRAND义务。法官Selna主要使用自顶向下的方法(TOP DOWN)以及基于爱立信通常提倡的可比许可分析的核对进一步确定爱立信的SEP在世界范围内的FRAND许可费率是多少。


SEP的宣称:


顶位申请人:高通、交互数字、爱立信、诺基亚、华为、三星、LG电子

顶位司法管辖地:美国、中国、欧盟、韩国和日本​


SEP和FRAND在印度的状况

印度作为世界上最快增长的经济体之一,有望成为世界第5大经济体。与世界上其他主要经济体相比,印度的IPR 商业和执法活动目前还没有那么广泛。并没有很多公司在印度持有SEP专利。然而,在印度政府的不断努力下,形势已开始渐渐改变。2013年11月,建立了SDO-印度电信标准开发协会(TSDSI),使得印度电信公司能为全球电信标准的发展做出贡献。TSDSI被印度政府认可。TSDSI是ETSI的一个伙伴以及代表所有国际电信标准组织的印度参与部分。


电信行业是印度最大的市场之一,在过去的一些年也已见证了最多数量的SEP和FRAND争议。爱立信作为在印度的领先SEP持有者之一,已经参与了许多SEP和FRAND诉讼。在印度,由法院审理与SEP侵权相关的事宜,而印度竞争委员会(CCI)主要解决SEP协议中与FRAND条款相关的争议。这可能导致两个机构做出冲突的决定,从而可能延迟诉讼进程。因此,已发生法院命令CCI不要对法院的在审案件发出的情形。一个有趣的事情是几乎印度的每个SEP诉讼都在德里高等法院提交。


在几起案件中,法院已提及其他司法管辖地(如美国和欧盟)的决定,这些管辖地在处理SEP诉讼时有更多的经验。德里高等法院主要根据可比许可方法决定FRAND许可费率。法院尽量平衡SEP持有者和技术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对于实施者初步证据看来是不情愿的被许可方的诉讼案,法院不对发出临时禁令有克制。然而,如果在诉讼期间实施者准备有法院确定的临时许可费保证金,法院也会取消发出的临时禁令。这种情形下,SEP持有者也需要提交银行保函。然而,与SEP和FRAND相关的争议在印度仍属于初期阶段。2018年7月,德里高度法院发出了与SEP诉讼相关的第一个审判后判决,这起SEP诉讼是由飞利浦发起的。决定中留下了很多未回答的问题,例如(i)没有单独地评估SEP的必要性;(ii) 没有详细分析权利要求的解释;(iii)没有详细评价FRAND条款。可以说,随时间的推移,SEP和FRAND争议解决程序正渐渐成熟。然而,印度法律系统成为一个SEP相关争议的首先地点仍有很长的路需要走。


​中国在SEP市场日益增长的优势:

在2000年早期,许多宣称的SEP在美国、欧洲和日本提交。近年来,由于中国(包括台湾)、韩国市场规模越来越大,该趋势出现转移,而在德国、日本和美国宣称的SEP比例在下降。美国专利商标局SEP的份额从1992年的90%左右降到2015年的30%以下。而另一方面,在中国,SEP份额从2011年的10-20%左右变化为目前在某些技术领域发展势头越来越好。


因此,可以毫不怀疑地说我们正见证SEP从美国主导地位向多极推进的过程。SEP在中国的增长归因于大的中国通信公司,例如华为和中兴。在SEP方面中国公司已将国家带进了世界版图。近些来年,中国已成为SEP市场的大玩家。对于4G LTE和LTE先进标准,华为和中兴是世界前10的SEP拥有者。而且,华为在即将到来的5G技术世界中具有最强SEP专利包之一。由于中国在整个通信技术商务中已发展为主要市场,它的公共政策、法院决定、与SEP相关的私营企业技术和FRAND可能将在高科技行业具有世界性的影响。


2018年4月,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有SEP纠纷的审理指引(注:现所有与专利相关的上诉案件从2019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广东高院不再审理专利上诉案件)。广东高院给出了如何解决SEP相关争议的具体操作,这包括当某种行为违反中国反垄断法时如何确定FRAND许可费率,而且,更重要的是确定了发出禁令的情形。与欧盟的方法类似,该指引重视在做决定时考虑SEP所有者、被许可方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为确定许可费率,广东高院的指引支持自上而下的方法(top-down approach),根据权利人的SEP专利数量相对于SEP专利总数量来计算许可费率,并通过可比的许可来调整许可费率。虽然指引中留给法院使用其他方式计算许可费率的权利,然而前述的方法很有可能会占主导。


在华为与IDC关于SEP许可费率争议的标志性案件中,IDC持有电信3G标准的必要专利。IDC加入了相关的标准制定组织,并且提供了FRAND承诺。两方进行了长期谈判,但是在许可费方面没有达成协议。因此,华为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根据FRAND原则确定许可费率。根据中国法律,广东高院全面考虑了相关SEP的数量、质量和价值,标准中专利的份额,以及相关的许可条件。法院认定为由于IDC要求了过高的许可费率以及在US 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寻求禁令,因而违反了反垄断法。法院最后裁决为许可费率不应该超过0.019%。法院确定的许可费率是华为在中国需要支付给IDC的中国SEP专利许可费。法院的决定仅限于中国的许可费率,而不是全球。


为尽量占据市场高位,中国公司不仅研发对标准必要的专利,而且也购买标准必要专利以在SEP持有者竞争中保持前列。


小米:2015年10月,小米从博通公司(Broadcom)购买了大专利包。2016年6月,小米还从微软公司(Microsoft)购买了1500件专利。

华为:2012年9月,华为从西门子公司购买了电信相关的7件美国专利。2013年5月,华为从夏普公司购买了电信相关的84件美国专利。2013年6月,华为从NCR公司购买了软件和无线网络相关的14件美国专利。

联想:2014年3月,公司花1亿美金从无线星球(Unwired Planet, NPE)公司收购包括3G、LTE和其他移动通信技术的21件同族专利。2014年4月,联想从NEC公司购买涉及3G、LTE和各种无线终端部件的3800多件同族专利。


中国的所有这些进展和活动表明中国政府和中国公司不仅参与SEP的竞争而且希望在竞争胜出。在其他的技术前沿领域中国似乎也在以这种方式努力前行。


尾言 SEP作为技术研发资产,金融工具以及战略工具的重要性的认识已让很多大公司化精力集中于此。现今,在公开和公平的贸易体制下,以及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经济环境下,标准化成为了可持续增长和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今天,技术商业化和许可被认为是行业增长的关键衡量因素,SEP的趋势将会以比以前更快的速度保持增长。

【免责声明】本文没有明示或暗示保证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信息之用,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如果要寻求任何具体的法律建议,请进一步联系作者或翻译人就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References: [1] https://www.etsi.org/images/files/IPR/etsi-ipr-policy.pdf [2] https://en.wikipedia.org/wiki/Standards_organization [3] https://www.apple.com/in/legal/intellectual-property/frand/ [4] https://cardozo.yu.edu/what-%E2%80%9Cfrand%E2%80%9D-all-about-licensing-patents-essential-accepted-standard [5] https://www.ericsson.com/en/press-releases/2018/7/ericsson-and-lg-electronics-sign-global-patent-license-agreement [6] https://www.eurobiz.com.cn/the-case-of-huawei-v-samsung/ [7] https://www.thehindu.com/business/Industry/delhi-hc-allows-xiaomi-to-sell-qualcommbased-handsets-till-january-8/article6697428.ece [8] https://jolt.law.harvard.edu/digest/ftc-v-qualcomm-standard-essential-patent-holders-must-license-to-competitors [9] https://www.twobirds.com/en/news/articles/2018/uk/appeal-decision-in-unwired-planet [10] https://www.essentialpatentblog.com/2019/12/federal-circuit-rules-sep-owner-entitled-to-jury-trial-on-royalty-for-past-unlicensed-use-of-sep-tcl-v-ericsson/ [11] https://www.essentialpatentblog.com/2018/01/judge-selna-determines-frand-rate-enters-contract-type-injunction-etsi-seps-tcl-v-ericsson/ [12] https://www.etsi.org/newsroom/news/707-2013-11-etsi-signs-agreement-with-newly-founded-indian-standardization-organization [13] https://www.ssrana.in/articles/philips-standard-essential-patent-judgement-game-changer-or-cliffhanger/

[14] www.cigionline.org/sites/default/files/documents/China%27s%20Patents%20ChallengeWEB.pdf [15] https://www.chinalawinsight.com/2018/05/articles/intellectual-property/guangdong-high-peoples-court-issued-a-guideline-for-trial-of-sep-disputes/ [16] https://blogs.orrick.com/antitrust/2014/06/06/chinese-court-publishes-decisions-finding-that-interdigital-violated-aml-through-discriminatory-pricing-sets-frand-rate-for-licensing-interdigitals-seps-under-chinese-standards/

Related Blogs

bottom of page